企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等主要需要国家资助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的认定主要依据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和捐赠凭证等方面,具体条件如下:捐赠对象:捐赠必须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进行。这些组织或部门通常具有公益性质,致力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或者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捐赠用途:捐赠的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救助灾害、扶贫济困、支持教育等。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也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凭证:捐赠人应取得由受赠人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捐赠还需要满足透明原则,即捐赠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捐赠者和公众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问:生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了一批自产产品,请问这笔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